上海:进一步完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17-11-03 来源:
此次修订的依据和背景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来气源价格和销售价格最终将完全放开。2016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21号)明确“继续实施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逐步缩短联动周期”。
目前,本市陆上气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进口LNG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综合门站价的变动频率越来越快,半年的联动周期已经不能及时适应新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
修订的主要内容
1、缩短联动周期。将联动周期由“不少于半年”缩短为“不少于三个月”,以增加政策工具的灵活性,及时疏导上下游价格,为今后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有序放开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做准备。
2、删除人工煤气的相关内容。2015年,本市已实现了天然气对人工煤气的全替代,原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拟全部删除。
3、修改“综合门站价”的解释。2006年以来,本市上游气源在西气东输、东海平湖、液化天然气(LNG)等气源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川气东送”以及5号沟,此外,如东—崇明管线现已建成,今后也将接入本市的天然气主干管网。为适应情况变化,拟不再用列举法对“综合门站价”进行解释,修改为:综合门站价是指市管网公司采购的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7〕9号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天然气销售公司: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21号)的要求,为加快推
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本市将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每3个月联动调整一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710317473.jpg
公式用于计算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门站价是指市管网公司采购的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产销差率由政府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二)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