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价格机制改革 天然气价改新走向
发布时间:2017-11-17 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落地见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未来三年价格机制改革进行了系统谋划和全面部署。
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定价制度。对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能够放开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稳步放开由市场调节;保留政府定价的,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和定价机制,推进科学定价。
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结合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形成发电、售电价格的范围,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交易,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规则,健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深化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适时放开气源价格和销售价格,完善居民用气价格机制,加快上海、重庆天然气交易中心建设。扩大铁路货运市场调节价范围,健全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灵活反映市场供求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公平公开的路网结算价格政策,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营领域创造有利的价格政策环境。
今年以来,各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明显提速。根据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规定和国内天然气供需形势,近日,多省市出台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
安徽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
近日,安徽省物价局会同省能源局印发通知,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通知要求,每年对省内天然气短输价格和各地天然气配气价格开展一次成本审核,同时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成本审核工作按价格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同时,天然气短输、配气价格与每年的成本审核结果实行联动,对天然气短输企业、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上年全投资收益率超出国家规定的8%、7%的,要相应下调并公布第二年的价格水平。
通知明确,对城镇非居用气实行量价挂钩。从2017年9月1日起,各市城镇非居用气价格实行量价挂钩,根据非居用户年用气量分档核定价格,用气量越大,价格越低,分档气量起点及各档气价由各市自行确定。
通知要求,加强天然气价外税费监管。自2017年9月1日起,天然气经营企业(包括短输经营企业)在与用户结算气价时,不得在气价外另行收取税金、税差、气损等。同时,要求各地降低部分过高的城市配气价格,今年9月底前,各地制定的城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综合购销差价每立方米超过0.90元的,一律下调至每立方米0.90元以内。综合购销差价低于每立方米0.90元的,不得上调。
山西省:上调冬季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
11月9日,山西省发改委下发通知,对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强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朔州京朔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朔州京平天然气有限公司供各城市冬季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按照与上游气源企业购气合同中签订的价格调整情况等额上调,即:不超过2017年4月至9月日均非居民实际供气量部分,价格上调0.181元/立方米;超出2017年4-9月份日均非居民实际供气量,但不超过2016年11月-2017年3月日均非居民实际供气量部分,价格上调0.2715元/立方米。超过2016年11月-2017年3月气量的新增需求部分,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竞拍,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并按不高于现行规定的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购销差价支付管输费用。
对省内管输企业单独输送销售的煤层气,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不高于省内规定的省内管输企业供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购销差价支付管输费用。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按照上述管输企业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等额上调,具体由供需双方,结合供气品质等实际协商确定。新增需求部分的气量,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竞拍,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并按不高于现行规定的省内管输企业供当地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购销差价支付管输费用。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临时”调价
11月13日,北京市发改委宣布,将在采暖季期间上调北京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规定和国内天然气供需形势,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上游供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浮了9.71%,约0.184元/立方米。面对这一形势,为减轻社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企业、社会、财政共担的原则,疏导和消化上游气价上浮影响。今冬供暖季期间,北京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统一上浮0.16元/立方米,供暖季结束后,取消上浮。影响下游热电联产及供暖企业增加的用于保障居民供暖的用气成本主要通过财政补贴负担。本次价格上浮对于供暖价格没有影响,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来源:国家发改委、安徽省物价局、山西省发改委、北京发改委